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5)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6)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7)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