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8.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2) 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3)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4) 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