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执行拘留时,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决定,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拘留证》上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并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