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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9.

9. 使用枪支报告。

(1)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 公安民警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外使用枪支的,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口头报告。 (3)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 ② 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 ③ 使用枪支时采取的警告措施; ④ 使用枪支理由及造成的伤亡情况; ⑤ 弹药消耗情况; ⑥ 使用枪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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