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监视居住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或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时间、执行监视居住后被监视居住人所在的地点及办案部门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