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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通知家属。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通知”: ①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② 没有家属的; ③ 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④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3)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4)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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