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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交付执行。

(1)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公安派出所。 (2) 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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