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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2—01.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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