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但应当留存有关法律文书附卷,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① 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 ② 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沿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未到期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生效判决的; ③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1—0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