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处罚保证人。 (1) 条件。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31—03条第1款第2项、第3项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 程序。 ① 呈批。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写明罚款的理由和拟罚款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 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和《对保证人罚款通知书》。 ③ 送达。执行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送达保证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告知其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对罚款… ④ 复议、复核。依照本细则第17—05条规定执行。 ⑤ 上缴国库。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⑥ 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以及《对保证人罚款通知书》,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存入诉讼卷。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