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宣布取保候审。 (1) 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2) 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 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 ①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②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③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④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1—0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