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