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移交。对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移交前,需要临时羁押逃犯的,依照本细则第35—01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