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