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7—07.

27—07. 接受书面证词

参照本细则第26—08条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50条、第60条、第116条、第119条、第122—125条、第2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2〕21号)第74—7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第67条、第69条、第190条、第205—207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第2条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发〔2013〕12号)第13条、第14条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4〕10号)第12条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4〕33号)

《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安部 公发〔2015〕4号)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