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二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