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适用范围。 (1)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①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即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②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④ 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 ⑤ 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①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②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③ 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④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⑤ 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⑥ 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⑦ 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⑧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4)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要求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