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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基本要求。

(1)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视音频同步记录。 (2)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3) 本条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26—0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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