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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8. 严禁刑讯逼供。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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