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拘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