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传唤犯罪嫌疑人。 (1) 条件。需要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可以适用传唤: ① 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② 在现场发现的; ③ 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2) 批准。 ① 需要对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 ② 对在现场发现、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3) 执行。 ① 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出示《传唤证》,将《传唤证》送达犯罪嫌疑人,并责令其在《传唤证》副本上签名、捺指印。 ③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 ④ 口头传唤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⑤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4) 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传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 26—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