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辨认笔录》应当写明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记录人、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辨认目的。正文部分应当如实反映辨认活动的过程及结论,写明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辨认对象的情况,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辨认结果及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能够辨认、确认或者不能够辨认、确认的理由。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疑义和要求的,也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