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陪衬人(物、照片),陪衬人(物、照片)要与辨认对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并按顺序编号: (1) 选择辨认陪衬人。 ①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等特征相类似的人作为辨认陪衬人。 ② 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办案人员以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 ③ 对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 (2) 选择辨认陪衬照片。 ①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应当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等特征相类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 ② 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并对所有被辨认照片按顺序编号,打印或者贴附在纸上,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照片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 ③ 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3) 选择辨认陪衬物。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按顺序编号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物品的名称、编号、排列顺序。 (4) 选择辨认时间、环境。辨认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5)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24—0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