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8. 解除冻结。 (1) 条件。 ① 经查明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② 对随案移送的财物,人民检察院继续冻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原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冻结。 ③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冻结。… ④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对侦查中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2) 批准。 ① 制作《呈请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报原决定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解除冻结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账户、数额,涉及的… ②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3) 执行。 ① 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章的《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到协助冻结的单位现场办理,但符合本细则第22—0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无法现… ② 将《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留存,作为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填写并… ③ 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并在《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联中注明通知情况。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