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正本由协助冻结单位留存,作为协助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