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批准。 (1) 需要冻结财产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冻结财产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冻结财产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冻结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账户、… (2)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载明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及其号码,冻结的数额、期限、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3) 请求协助冻结涉案账户时,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4) 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 (5) 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没有直接对应本人账户的,可以冻结相关受益人的账户,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但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 (6) 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