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接收后,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到有关单位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