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有关单位协助查询。正本由协助查询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查询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和有关查询材料由协助查询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查询专用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