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1—04.

21—04. 救济与监督

依照本细则第17—03条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第115条、第143条、第23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第57—63条、第167条、第182条、第191条、第192条、第226条、第228—230条、第278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5〕21号)第11条第4款、第18—2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民航局 公通字〔2013〕30号)第51条、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