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 使用条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①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③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④ 强行冲越公安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⑤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⑥ 袭击公安民警的; ⑦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 使用要求。 ① 使用的警械,应当与使用的目的相匹配。依法需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需要依法驱散人群的,可以使用催泪喷射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警械。 ② 使用警棍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应当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③ 使用催泪喷射器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弹);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