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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 (2)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不再办理调取手续,但应当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存入诉讼卷。
21—01.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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