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0—04.
20—04. 救济与监督
依照本细则第17—03条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39—143条、第23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第61—63条、第182条、第191条、第192条、第222—230条、第278条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第36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民航局 公通字〔2013〕30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15〕31号)第54—61条
《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9〕3号)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5〕21号)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财物审计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2〕54号)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