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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使用约束性警械。

(1) 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① 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 ② 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予以约束。 (3)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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