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运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各种信息数据库开展刑事案件串并工作,并将串并案情况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