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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制作《检查笔录》。

(1)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2)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 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 (4) 《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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