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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实施检查。

(1)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2)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 通知见证人到场; ② 检查人员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 ③ 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注意被检查人的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精神状态有无伪装、异常、变化等情况。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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