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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勘验、检查人员。

(1) 基本要求。 ①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③ 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④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⑤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 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② 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③ 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④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⑤ 参与现场分析; ⑥ 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⑦ 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⑧ 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
⑧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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