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9条、第14条、第50条、第53条、第61—63条、第95条、第115条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第1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35条、第70—73条、第95条、第100条、第157条、第176条、第178条、第190—19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民航局 公通字〔2013〕30号)第5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3号)第4—34条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中政委〔2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