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象。 (1)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①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②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③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④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⑤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⑥ 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2)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①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②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③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④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⑤ 非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⑥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3)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4) 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单位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