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机构与人员。 (1)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2)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① 接受口头刑事复议申请的; ②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③ 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的。 (3) 刑事复议机构参与审核原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 17—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