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通信。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单位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