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5—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