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第十五章 5.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回避 目录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