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查,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受案意见,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 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 对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 (4)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 ⑤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