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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现场处置。

(1)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2) 现场处置,依照本细则第十章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依照本细则第十八章规定执行。 (3)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4) 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5) 对现场处置的过程,应当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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