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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1) 地域管辖、办案协作。 ① 对涉及新疆“三股势力”的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部反恐怖部门协调解决。 ② 遇有语言不通或者其他侦查困难情形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可以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派员给予协助配合。 ③ 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2) 跨区域犯罪和指定管辖。 ① 跨区域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由立案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案件办理工作。 ② 多个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前,原立案地公安机关不得停止侦查。 ③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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