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网络犯罪案件。 (1) 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①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② 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③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④ 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2) 犯罪地管辖。 ①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 ②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③ 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 (3) 并案侦查与另案处理。 ① 具有本细则第13—02条第4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② 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③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可以… (4) 指定管辖。 ① 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 ② 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