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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案件。

(1) 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 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 (3) 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13—0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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