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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交通公安机关。下列刑事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管辖:

(1) 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2) 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3) 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4) 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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