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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一般时限。

(1)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2)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在带至公安派出所之时起四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①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 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3) 前项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被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12—0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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